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3)
第二十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总部基地。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位特点和政策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
省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愿遵循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理念并加强相关领域能力建设,在绿色发展、社会贡献、人力资源等环境、社会和治理具体领域发布相关报告成果、开展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外商投资促进成效开展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外商投资政策。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优化汇兑、结算、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探索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支付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惩处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发挥知识产权对吸引外商投资的制度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恶意炒作手段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等部门建立应对网络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行为的协同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支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商事调解组织探索制定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调解规则,推动涉外商事纠纷有效解决。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和实践,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聘任境外仲裁员,支持境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支持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依法开展涉外法律服务。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外商投资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涉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策指南集中列明和查询解读、惠企政策兑付、专业服务咨询等功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提供投资、工作、生活、旅游、医疗、养老、留学等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办事场所设立国际服务专区,组建专业外语服务团队,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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