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
第三章 “二线口岸”建设管理
第四章 口岸运行服务
第五章 口岸运行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促进通关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口岸,包括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
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等。
“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高标准建设、集约共享、低碳环保、创新监管、协同推进原则,推动口岸高效可持续运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管理等监管方式,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管理要求,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建设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工作。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口岸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岸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程序,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做好其他口岸管理服务工作。海关依法对“二线口岸”实施常规监管,海事、边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共管。
第五条 省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口岸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发展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和有关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口岸发展需求提出口岸项目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口岸管理部门。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省口岸管理部门、直属口岸查验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章 对外开放口岸建设管理
第六条 对外开放口岸的设立或者扩大开放,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或者扩大开放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对外开放口岸准入退出管理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口岸的设立或者扩大开放后,对外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应当与港口、机场等的建设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
第七条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报请省口岸管理部门预验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预验收合格的,由省口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管理的规定报请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正式验收。
已运行的水运对外开放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的对外开放,由对外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扩)建码头、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市县承担口岸管理职责的部门征求属地口岸查验机构意见后报请省口岸管理部门验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用,并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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