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4)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直属口岸查验机构采取措施,引导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