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版权管理、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发展、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发展等部门统筹建设市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
第七条 支持重庆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开发区和区县(自治县)在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交流协作,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
本市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国际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每年发布本市知识产权状况公报。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培育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三条 版权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创作、传播和交易,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进网络视听、数字出版等新兴领域的著作权运用。
鼓励权利人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运用,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版权服务平台,开展版权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版权业态融合。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促进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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