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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等提供指引。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增加高价值专利拥有量,开发专利密集型产品,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提升专利申请源头质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及相关宣传语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支持地理标志申请,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地理标志产业,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并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

支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加强权利运用,推动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林业部门应当鼓励植物新品种培育、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支持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具有特异性状的育种材料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健全交易规范,促进价值实现。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存证、公证、评价、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高效便利。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转化运用的评价体系。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明确或者设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构,健全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和报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建设具有市场价值的、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向企业推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应用,建立产学研用服一体化协同模式,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减免、分期缴纳、递延缴纳等税收优惠。



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本市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本市建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空天信息、生物制造、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管,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版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版权侵权行为的监测,依法查处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涉港澳台或者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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