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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5)

外国投资者并购在渝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且该并购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市商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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