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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为重点的生态法治宣传教育;

(二)开展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美丽重庆建设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三)开展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为重点的生态经济宣传教育;

(四)开展以推广绿色生活、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为重点的生态生活宣传教育;

(五)开展以强化生态价值观念等为重点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

(六)开展以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示范和推广等为重点的生态科技宣传教育;

(七)开展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守牢安全底线等为重点的生态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美丽重庆建设。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编制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统筹推动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社会工作、网信、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内容,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第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合作,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协同发展。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举措和进展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效;

(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五)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及工作推进情况;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重要经验;

(七)群众关心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热点问题。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通过展览展示、公益讲座、赛事活动、典型事例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开设生态文明相关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

出版单位应当支持出版发行生态文明相关教材、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依法配合有关单位将其纳入全民阅读内容进行推广。

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在信息推送、公益广告投放等方面优先保障生态文明相关内容。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用户宣传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社会氛围和风气。

第十二条 鼓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利用宣传栏、广告牌、显示屏、广播等载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三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五条 本市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向世界传播美丽重庆建设进展和成就,推进生态文化国际传播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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