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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3)

前款规定的依法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活动。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公布适宜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发布相关科普宣传、培训交流、志愿服务等信息,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或者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报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应当依法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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