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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3)

评卷工作完成后的答卷和评分参考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发生国家教育考试信息泄密和试卷被窃、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规定报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以及遴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命题、监印、监考、巡考、督考、评卷、统分人员,试卷运送、保管、保密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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