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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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