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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5年9月15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高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体现公益性、民生性、便利性功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农贸市场管理综合协调,负责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农贸市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治、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健康教育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房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督促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服务和监督能力提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实施城区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农贸市场未按照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未达到建设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提升;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区建设、城市更新逐步调整。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丰富经营业态,构建多元一体服务平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品质化和个性化需求,推进高品质农贸市场培育和发展。
鼓励农贸市场提供社区食堂、家政、家电维修、洗衣缝补、快递、外卖配送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在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文件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证照、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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