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逐步推行活禽集中定点宰杀、禽肉冷鲜上市销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不得宰杀、销售活禽。
农贸市场的活禽宰杀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宰杀点。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规范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与承租其摊位、店铺等商位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制定商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适当区域,按照市场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设置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摊位被非法占用。
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服务责任:
(一)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公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结果、监督检查结果、风险分级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等信息,设置诚信经营等公益广告和必要的应急逃生疏散标识;
(二)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三)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清理农贸市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对公共厕所进行保洁;
(六)查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对无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七)对农贸市场道路、消防、安全、给排水、供电、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
(九)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经营管理秩序,诚信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保持经营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在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区域内的垃圾、积水;
(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时限告知处理结果。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建立投诉受理台账,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市场开办者可以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协商不成的,引导争议双方向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因故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农贸市场因故歇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恢复经营;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保证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秩序、防疫和病媒生物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