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五)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和谐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避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友善处理邻里关系;
(三)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换电;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定点投放建筑垃圾,爱护公共环境;
(六)按照规定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安全措施,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废弃物;
(七)其他维护城乡社区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在道路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时,互相礼让、有序交替通行,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车辆上下人时规范停靠,避免妨碍通行;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驾车通过积水、泥泞或者扬尘路段时低速慢行;
(五)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从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
(七)爱护共享车辆,规范使用,有序停放;
(八)其他符合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旅游设施设备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开展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自觉清理产生的垃圾,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出国(境)旅游行为指南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符合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恪守师德,规范教学言行,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
(二)遵守学生守则,践行文明礼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
(四)维护校园平安,防止、抵制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
(五)其他符合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维护安全、健康和清朗的网络环境;
(二)尊重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恐怖、暴力、迷信、低俗、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
(四)互联网直播应当遵从公序良俗,保持良好声屏形象,文明互动、理性消费;
(五)其他符合网络活动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完善奖惩制度,指导单位、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推动乡风文明。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理性消费的市场经营环境,依法治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监督,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结合自身的功能特点,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配备爱心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加强巡查管理,及时劝导、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医疗服务、金融服务、景区服务、公共服务等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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