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3)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污水管网日常维护,定期巡视、清淤、检修,防止雨污混接、外水入侵等问题,确保管网正常运行;
(二)在管网主要节点和敏感区域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等在线监测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丟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报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处置方面的宣传、培训、演练、考核,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出现设备故障、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有毒有害气体(氯气、沼气、硫化氢)等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范围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合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施运行、设备维护、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运营维护合同进行运营维护,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运营维护合同。终止运营维护合同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管理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次。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信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污水处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