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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3)
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对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准先建设、先开工后立项,不得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防止产生拖欠企业账款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拖欠企业的各类账款纳入审计范畴,对未完成拖欠企业账款清偿计划、新产生拖欠企业账款的部门和单位,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企业账款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企业意见征集机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涉企应急救助机制,组织评估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为企业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低息贷款、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利息等支持,动员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互助合作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经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通过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接收到企业诉求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与企业充分沟通;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保障企业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按照程序推荐参加相关评先选优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企业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企业家精神以及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创业故事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经济区管理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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