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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4)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检定,并书面答复用户。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第六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
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标准:
1.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
2.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
3.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优先用于城市更新改造。
第五十条 非居民用户需要新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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