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6)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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