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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3)
(四)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五)其他林木种子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质量检验、检疫、标签、使用说明等方面的林木种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保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籽粒、果实、根、茎、芽、叶、花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遗传材料。
(三)主要林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以及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补充公布的主要林木。
(四)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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