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2)
三江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三江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突出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区域内铁路、高速公路、枢纽场站、港口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省人民政府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三江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科教创新

第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依托相关科技创新中心和园区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
第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支持设立创新型企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依法查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健全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省外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与省内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协同,实现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平台等创新资源共创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大学城、科创城建设,支持高校聚焦产业需求设置特色专业,共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三江新区办学的高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围绕主导产业搭建校企协同合作平台,支持校企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等,推进教育链、产业链与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学教研产城一体化全域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四条 三江新区应当支持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和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五条 三江新区应当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人才到三江新区创新创业,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在人才分类评价、职称评审、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探索试点。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二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坚持高端产业引领带动,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发展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材等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互融共促的产业成长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建设长江上游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二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优势农业产业,构建城乡融合一体发展体制机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途径,加快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依法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配套设施、技术创新、金融保障、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建设金融服务集聚区,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集聚三江新区。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建设四川南向开放桥头堡,畅通西部陆海新通道,参与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等国际经济走廊建设,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开放合作。
第三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发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综合保税区、国家临时开放水运口岸(宜宾港)等开放平台优势,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发展外向型产业园区,培育开放型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推介、会议会展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其他城市加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第七章 绿色低碳

第三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三江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双碳科技创新,服务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三江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植被修复工作,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生态价值转化实现路径。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