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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条例(3)
第三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实施城乡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提升长江、岷江等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实施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等措施,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协同开展生态修复与环境监管。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三江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构建现代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医疗养老服务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推进文旅协同、体教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
第四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三江新区聚集,推动宜宾三江中心法务区发展,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聚集地。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加强涉外法律风险识别,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与管控,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城市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推进信息化管理,提升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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