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2)
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捐赠给古籍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古籍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对捐赠的古籍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四条 建立古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古籍按照国家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普通古籍。古籍定级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古籍的保护需要,制定古籍分级保护具体措施。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古籍,应当按照古籍定级标准定级建档,并报主管部门及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拟订,经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古籍收藏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对评定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站的古籍收藏单位,予以重点扶持。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筛选,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申报。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古籍保护站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献储备库建设,改善保存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原址原地或者异地、异质灾备等保护,确保古籍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古籍收藏单位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古籍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性处置。
第十八条 具备古籍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可以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寄存服务。
鼓励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将古籍寄存于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古籍收藏单位。寄存的古籍,其所有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 古籍修复应当按照尊重古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
古籍修复应当由专业的古籍修复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加强古籍修复过程的规范管理与记录,建立修复档案并长期保存。鼓励对修复原材料、修复技艺进行同步研究。修复三级以上古籍,应当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做好珍贵濒危古籍的抢救修复工作,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古籍数字化建设,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进古籍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建立全省开放共享的古籍数字资源库。
支持在古籍数字资源库中建立完善重要历史人物和事件文献、地方志、家谱、中医药古籍、地方戏剧、民族古籍等专题。
鼓励和支持古籍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数字化。
古籍数字化建设中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通过提供阅览、咨询、数字资源等方式,拓展古籍利用服务。
鼓励古籍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创造条件将所藏古籍向公众开放阅览。
开展古籍阅览服务时,一般提供影印本、缩微品、数字资源等,普通古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原件服务。提供古籍原件服务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展览展示古籍。
古籍展览展示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古籍原件展览展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展厅内应当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鼓励古籍收藏单位联合举办展览。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古籍收藏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等专业力量,开展古籍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加强蜀学、蜀刻等地方特色古籍、蕴含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古籍的整理、翻译、研究、出版。
第二十四条 促进古籍资源与文化、旅游、研学等融合发展,支持依托古籍收藏单位建设研学基地(营地),开发旅游产品,发展主题文化游和深度研学游、科普游。
鼓励古籍收藏单位挖掘古籍内涵,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特色文创品牌。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建立健全古籍相关学科专业体系,推动古籍相关学科专业与材料科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学科专业融合发展。
鼓励开展古籍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和设备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在古籍普查、保管、修复、整理、研究、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发挥科技对古籍保护利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籍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古籍整理、鉴定、保护修复、数字化、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古籍修复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古籍人才队伍建设。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