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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古籍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古籍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
支持古籍收藏单位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合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古籍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古籍修复材料、数字资源、文化创意产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古籍保护修复、整理出版、数字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籍宣传,支持古籍收藏单位通过经典解读、研学活动、古籍保护进社区进校园、沉浸式体验等方式开展古籍普及推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籍保护利用成果的公共宣传,推动与古籍保护利用同步开展价值阐释、文化传播,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鼓励各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制作专题节目、运营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推动古籍资源的普及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古籍修复、数字化建设、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发展。
鼓励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加强交流,促进协作共享。
第三十条 加强古籍工作国际交流,支持国际合作研究,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开展四川古籍海外存藏调查,推动海外四川古籍以原件、仿真复制件、数字化、影印出版等形式回归。
鼓励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世界记忆名录等,支持经典古籍翻译出版,提升古籍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对在古籍保护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普查登记、公开信息、提供服务或者违规收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保管不善或者未按规定修复,导致所藏古籍严重损毁或者丢失、列入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损毁或者丢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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