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2)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年度绩效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办理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审计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审计等有关制度;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如果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党组织、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间、人员分工等内容。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对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采集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
单位应当对经复核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规范归集和整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期限和要求,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