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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6)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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