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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专题询问;
(六)专题调研;
(七)其他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形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等。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抄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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