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4)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当年九月底前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在当年十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计划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指标以及约束性指标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三)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四)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五)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说明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回复有关部门。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后,应当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等程序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等情况;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并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
第四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执法检查。
第五十条 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组织召开执法检查培训会议,必要时,将执法检查内容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