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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8)
追究被监督国家机关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跟踪监督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四)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专门信函、电子邮件、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和召开通报会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
第九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常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通过公报和网站公布的应当公布全文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布的可以只公布主要内容。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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