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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3)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倡导个人关注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遇到心理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第二十七条 个人应当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主动防止二手烟危害。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引导和劝阻。
第二十八条 倡导个人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避免过度依赖和长时间连续使用电子产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电子产品,避免沉迷网络游戏和社交媒体。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设置未成年人模式等必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为追求自身利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九条 倡导个人重视睡眠健康,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建立规律的睡眠节律,保证睡眠时间,提高睡眠质量。
第三十条 建立居民健康积分制度,对居民参与健康教育、运动健身、健康监测等健康促进活动予以激励。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积分兑换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卫生环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把污水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共厕所、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等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划定责任区域范围,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农村场镇、河道、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农(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卫生环境品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提升农村卫生环境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所,加强污水处理和粪污无害化处理,改善村容风貌,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经常性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卫生死角和积存垃圾,营造整洁卫生宜居的城乡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环境卫生清扫和公益卫生活动,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依法依规文明养宠、楼道清洁等行为规范,保持社区、村庄和庭院整洁卫生。
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四条 农(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馆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公共厕所,规范使用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群众防制相结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控制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站点、农(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垃圾转运和处理场等重点场所的举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配置设施设备,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并根据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研究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专业培训、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建设,定期进行效果评价。
鼓励开展健康村(社区)、机关、单位、学校、家庭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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