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4)
第五章 健康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实施重点人群分类分级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健康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制度,组织居民及重点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定期发布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监测报告;针对监测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人群,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控制重点疾病、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本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本地居民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食源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监测、筛查、干预等专项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服务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防治,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民提供监测筛查、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心理咨询、随访管理等健康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制定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导与干预。
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由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健康管理师等组成的健康管理团队,为城乡居民提供个性化健康管家服务。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推进职业健康教育,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应当树立个人职业健康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设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鼓励在工作场所设置健康工位、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推行工间操等健身制度。
倡导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健康指导等服务,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第四十八条 鼓励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等护理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残疾人护理、康复护理、母婴护理、养老护理以及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应当由经过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护理人员提供。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残疾人康复指导工作,推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与村(社区)卫生服务融合发展,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按照职责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公众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志愿者、保安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急救技能培训。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场馆、大型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施设备,张贴操作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鼓励在高原地区的宾馆、交通沿线相关场所等设置便民急救设施设备。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五十一条 推动健康与旅游融合,开发和推介中医保健、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路线和产品,打造多元化健康旅游度假区。
推动健康与健身休闲运动融合,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建设健康步道等设施,培育山地、水上等休闲运动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健身休闲示范区。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健康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对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生活、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影响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专业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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