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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活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等生物质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便民利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智能高效和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燃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燃气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巡查、隐患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配合做好安全用气宣传、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用气相关工作,及时劝阻违规用气行为,上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经营服务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技术保障和安全知识宣传。
鼓励燃气企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气设备以及附属装置、配件、气瓶应当符合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非居民用户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提供行业信息和资讯,组织培训和交流,促进燃气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燃气行业协会、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用气等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鼓励和支持燃气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
新建、改建市政燃气设施应当配置物联设备,逐步推进既有市政燃气设施智能化改造。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相关规划,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报备。
燃气汽车加气站相关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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