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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及其内部供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在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规划新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建成的,应当根据城镇燃气管网的建设情况及时将内部供气管网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核准的燃气经营区域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约、就近就便、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协调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确保行政区划边界周边区域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燃气供应。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和智能化改造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选址手续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办理选址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用途。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影响供气安全的,应当要求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等措施。
第二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从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与采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依法符合保障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燃气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返修。
第二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承担供气服务的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燃气运输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燃气气瓶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
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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