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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4)
第三十四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储存、充装、装卸、运输等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瓶装燃气的充装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瓶装燃气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并规范实施气瓶更换作业,提供安全用气指导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培训和车辆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情况、报废期限和报废气瓶处理等情况。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用户所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通知燃气用户交由瓶装燃气企业更换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的信息化监管;支持瓶装燃气企业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等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管理,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燃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充装车用燃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
(二)充装无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出检验期限的车用燃气瓶;
(三)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四)法律、法规关于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用户服务规程,公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燃气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燃气用户有关投诉举报,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燃气用户与燃气企业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及时反馈。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用户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燃气企业提供的服务实施抽查检验,及时查处侵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燃气用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为主的燃气经营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对燃气价格、供应服务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依法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监督评价结果督促燃气企业改进服务质量。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以上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五)向个人或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七)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提供、指定的产品或者服务;
(八)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一)掺混二甲醚,向燃气用户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燃料;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燃气经营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安全装置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安全装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或者经考核合格。
第四十一条 新建房屋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餐饮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安装可燃气体、一氧化碳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鼓励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既有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一氧化碳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以及相关安全装置,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全装置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燃气用户更换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全装置等安装的服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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