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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2025年6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促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优化人居环境,统筹保护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规划扩展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经地质作用形成,构建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功能;
(三)承载城市重要历史文化记忆;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山体的破坏,保护和修复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活动。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将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山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山体的意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山体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山体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历史文化、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评价,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区保护措施。
保护规划可以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第十条 保护规划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山体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建(构)筑物空间形态要求;
(四)与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修复治理要求;
(六)法定图则。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十二条 山体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依法批准建设的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市政、地震监测、环境监测、步行道、骑行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为保护山体所需的其他基础设施,以及满足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需要的设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可以规划建设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休闲游憩等设施,禁止其他破坏山体的建设行为。
山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区内,新建项目的建筑布局、风格等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重要视线廊道。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封育保护、造林绿化、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有害生物防控,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标明保护界线、责任人和举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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