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毁林开垦、挖山、采矿、采石、采砂等破坏山体完整性;
(四)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山体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制度。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管理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与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明确其山体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山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机制,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山体的修复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治理的原则。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山体破损的,管理责任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二)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三)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山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第十八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山体修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十九条 鼓励根据山体的生态特色、自然景观优势及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主题文化游、深度研学游、科普游以及全民健身、休闲游憩等多元化业态功能,规划建设绿色生态体系,完善包含步行道、骑行道、休闲座椅、无障碍坡道、文化阅读空间、健康促进和精神文明宣传栏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山体保护标识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当、建设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不修复治理或者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保护规划;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
(三)未依法设置保护标识;
(四)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山体遭到破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