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5第10号)
 
《贵州省体育条例》已于2025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贵州省体育条例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六章  山地民族特色体育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促进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山地民族特色体育强省和健康贵州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大对体育事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具有本地特色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 
第六条  本省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七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公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帮助公民获取运动营养、运动心理、运动伤害防护、运动康复等科学健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爱好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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