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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体育条例(3)

鼓励学校通过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建校园项目联盟、联办高水平运动队等形式,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五条  体育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

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二十六条  体育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运动员、组建运动队参加重大体育赛事。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全省运动会与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应当同年同城举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第二十八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为其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对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原输送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优待安置,对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安置。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教育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强体育行业数据归集,支持体育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体育大数据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查询和预约、赛事活动信息服务、体育项目申报等便民服务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将数据接入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预约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体育组织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

重点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提高体育服务业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挖掘整合利用体育旅游资源,深化文旅体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景区、度假区、公园等,完善体育设施,结合实际开展各类赛事活动,提高体育旅游服务水平。

鼓励利用会展论坛、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节庆活动等推介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和精品线路,推动建设体育旅游目的地,培育体育旅游新兴业态。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的区域定位和优势,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体育部门应当挖掘地方体育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

第三十五条  本省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标志、徽记、旗帜、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相关标准、优化服务保障等方式,培育贵州体育赛事品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体育消费政策措施,发展优势体育项目,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旅游的带动作用,丰富体育消费场景,推动体育消费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体育产业投资服务体系,培育体育市场主体,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鼓励各地组建体育产业专家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体育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章  山地民族特色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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