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5)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五十五条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重点监管。
第五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向体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八条  体育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体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体育部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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