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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4)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明确情报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加强反恐怖大数据平台建设以及运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数据技术支持反恐怖主义工作;完善情报信息会商、分级响应、预警推送和实战化运行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领导机构报送反恐怖主义情报和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可能发生恐怖事件风险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情报信息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制度。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调取相关信息,复制、提取相关文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言论或者物品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读意见。

第五十一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专业力量,配备、储存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演练。

第五十二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权限,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等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经营活动;

(三)暂停或者限制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物危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加强社会防控;

(五)在特定区域内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等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上述应对处置措施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长途客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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