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四十六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五章 沿边开放合作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
第四条 各片区应当遵循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昆明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互联互通枢纽、信息物流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红河片区重点发展加工及贸易、大健康服务、跨境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全力打造面向东盟的加工制造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中越经济走廊创新合作示范区。
德宏片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产能合作、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沿边开放先行区、中缅经济走廊的门户枢纽。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先进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协同联动,鼓励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支持参与国家级产业集群建设。
第六条 赋予自贸试验区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创新,深化首创性、集成性、差别化改革探索,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水平。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片区的考核评估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统一执行,不再另行设立考核评估事项。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但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纠错纠偏。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制度创新。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重大或者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探索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省、片区所在地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试行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以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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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