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
(三)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结评估、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
(四)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
(五)开展对外宣传交流;
(六)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难点和问题;
(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片区工作进展情况;
(八)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和发展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片区的组织领导,将片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保障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土地、组织、人才等,支持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和推进片区与各类园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围绕沿边和跨境特色,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
(三)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将省级、州(市)级相关管理权限授权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将相关管理权限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赋权承接实施工作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根据行使情况对赋予的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建设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措施,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能源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滇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顾问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改革创新成果评估推广、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等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建立和完善双向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服务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拓展制度创新应用场景,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承担开放压力测试任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完善项目调度制度,围绕自贸试验区重点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招商、专业化和市场化招商,建立新增经营主体、产业项目区域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经营主体引进、培育和产业发展。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鲜切花、茶叶、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创新交易模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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