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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5)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构建高效畅通开放通道,强化陆运空运辐射能力,加快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进程,构建覆盖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建立与国际多式联运规则相衔接的多式联运标准规范和多式联运运营服务平台,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

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推动电子签名在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领域的应用。

加快推进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和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发挥第五航权作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昆明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外国航空公司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运营。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动与周边国家构建旅游合作机制,优化自驾车出入境旅游审批程序,推进旅客、车辆快捷通道系统以及智能验证平台等设施建设,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在具备条件的边境地区,开展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与周边国家共建跨境旅游走廊。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的海关、税务、外汇、邮政新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建设,提升海外仓增值服务功能;

(三)按照规定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措施,在市场采购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制定推动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探索建立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七)探索发展新型跨境易货贸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开展跨境科技合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同建设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与周边国家合作共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有条件的片区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开展贸易、投资、金融、司法保障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服务管理制度,推进将有关外籍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放宽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建立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工作许可制度,允许在中国高校毕业的优秀留学生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和创业,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人才签证政策。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依法依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推行集成办、承诺办、跨域办、免申办等改革举措,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自贸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

研究探索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对于总部和标准门店已经通过准入流程的,复制统一标准的连锁门店,应当简化准入流程、手续、材料,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施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风险跟踪预警,推行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准确公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执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优化和简化税收征管流程。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税费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税费服务,提升税务行政效能。探索出口退税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出口退税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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