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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6)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支持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办事机构,搭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平台。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广完善边境地区涉外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依法设立专门的法庭或者合议庭,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设立昆明国际仲裁和服务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惯例制定国际仲裁规则,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构建国际化法律服务综合体,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联动创新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加强与各片区在政策、产业、平台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联动创新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联动创新区建设和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确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优先在联动创新区复制推广,增强联动创新区改革自主权,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六十条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配套办法或者具体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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