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培根铸魂、守正创新,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第四条 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工作机制,制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组织实施发展规划,管理社会科学基金,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和增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网信、广播和电视、统计、文物、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应当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决策咨询服务、传播与普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指导与管理、哲学社会科学平台建设等工作。
省社科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省智库联盟等工作。
县级以上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的主体力量。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协同发展。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精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加强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加强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优化科研组织方式,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和新文科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交叉融合发展,加大对“绝学”、冷门学科的扶持力度,提升学科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支持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延安精神、照金精神、西迁精神等伟大精神阐释研究。加强秦岭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关中文化、黄土文化、汉水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研究。开展陕甘革命根据地史、周秦汉隋唐文明、考古和文物保护、“一带一路”等与陕西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特色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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