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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3)

第三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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