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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粮食生产区域优势,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粮食就地就近转化;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运输保障、应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

省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西北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机制建设,持续提升跨省份、跨区域的粮食供应协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包装成品粮油及主食制品的生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配套小型应急加工设备。合理布设应急供应网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提升应急配送和供应能力。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按照程序送省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和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粮食供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粮食产后节约减损行动,优化提升粮食产后服务,加强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开展粮食储存损失损耗调查评估、科普宣传等工作。

粮食生产者和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制度,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粮节粮、反对浪费宣传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管理,纠正浪费行为;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粮食安全公益性宣传,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基层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粮食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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