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2)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安排机关办公用房,推动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第十四条 机关办公设备和家具实行标准化管理。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本级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设公物仓等资产调剂平台,明确公物仓资产的入仓标准,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加强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和同级机关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配置、运行、处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动公务出行本级统一服务保障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机关应当落实节约优先的方针,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工作生活方式,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杜绝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完善机关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指导本级机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餐饮节约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保障性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实施机关多元化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餐饮、住宿、车辆等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按照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公务接待制度,确定公务接待标准及范围。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推动办公场所便民利用,向社会有序开放停车位等机关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具备条件的,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用作公益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鼓励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保障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

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需求,制定集中保障工作计划。

尚未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由各级机关制定保障工作计划,列明具体项目、依据、目标、数量、经费等内容,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机关运行保障标准,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系统,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全面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政务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