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定额标准。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指导各级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统筹物资调配、加强人员管控、实施应急采购、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等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机制,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健全机关运行成本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考评和对同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征求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节约使用能源资源规定,造成浪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