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少而精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发展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等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依托职业教育竞赛等活动,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学习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和推广“鲁班工坊”、“秦岭工坊”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品牌项目,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区域人口分布、自然资源禀赋、就业创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技工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在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配套衔接。
第十二条 本省优化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资源整合、转型发展、合作办学等方式,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模和区位布局,建设少而精、符合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区域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
引导和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培养,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提升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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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