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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4)

职业学校对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当安排先实践再上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职业学校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并积极创造条件,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和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职业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培养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关心关爱工作机制,加大对残障、孤儿等特殊群体以及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关爱和支持帮助。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质。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业学校教育用地。

第四十二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原则,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经费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保障与经费支持,建立教育、财政等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引领职业教育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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