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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决定(3)

二十五、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二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年度执法检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并掌握执法检查的要求、程序和工作重点。执法检查组应当收集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全面报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安排实地检查,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回答询问,不得隐匿实情。”

三十、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某一个问题,对多部法律法规合并开展执法检查。”

三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三、将第四十二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备文件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有审查权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核查。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三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报备、要求和建议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和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

三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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